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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无证驾驶撞伤路人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日期:2015-12-29(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法院:保险公司可向责任人追偿

法治 视点

司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日前,仁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5万余元、肇事司机赔偿伤者各项损失2万余元。

案情回放

无证驾驶撞伤行人

协商无果被告上法庭

今年7月上旬的一个晚上, 李某无证驾驶其刚买的二手货车由仁和镇中坝路口往沙沟方向行驶。行驶途中,因李某操作生疏、措施不当,致使同方向步行的王某被挂倒。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由李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60天,后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于10月上旬起诉至仁和区法院,将李某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残疾补助金等共计8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肇事者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本案焦点在于,肇事司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免责?

被告某保险公司称,被告李某是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李某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同时,被告李某只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其他商业保险,无证驾驶属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范围。

审理判决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赔偿受害人5万余元

仁和区法院查明,被告李某系无证驾驶,其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事发时属于保险期限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要求赔偿8万元的诉请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被告李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0月下旬,仁和区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2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5万余元。两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评析

保险公司赔付后可追偿

承办法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有明文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等。2012年9月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的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因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其公司不予理赔的主张不成立。但保险公司在依法向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侵权人追偿。

□刘益宏 攀枝花晚报记者 谢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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