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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细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

日期:2015-12-2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财政部近日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對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來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對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對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在此之前,财政部连续发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以及《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到万亿元债券置换计划,地方债入市大门即將开启。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2015年发行一般债券额度为5000亿元,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为1000亿元,虽然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不及一般债券,但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其偿债资金为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与土地有关的收入占比较高。

市场普遍认为,专项债是监管层通过债券市场管理化解地方债难题的又一有力举措,未來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或將通过专项债券作为主要偿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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